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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,小孩探視權資格為何? / 離婚訴訟案件,家事案件,台北離婚訴訟案件,台北家事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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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有關子女探視權(又稱「會面交往權」)的規定,在台灣是依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等相關條文來處理。

以下是關於探視權的重點說明:
 



👪 探視權是什麼?

 

探視權是非同住(未獲監護權)的一方父母,基於親子關係,對子女有定期會面、通訊、陪伴等權利。
 



📘 法律依據(民法第1055條之1)

父母離婚後,未直接照顧子女之一方,有與子女會面、通信或其他方式維繫親情的權利與義務,並應以有利於子女福祉為原則。
 


🧾 探視權的內容可以包括:

 
  • 定期探視(如每週或每月一次)

  • 節日、寒暑假的安排(如輪流過年、共同出國等)

  • 通訊方式(電話、視訊、書信、社群聯繫)

  • 陪同就醫、參加學校活動等
     



⚖️ 如何決定探視權?

 
  1. 協議決定:夫妻雙方可自行協商探視安排,寫入離婚協議書

  2. 法院裁定:若協議不成,可請求法院裁定,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

  3. 雙方或法院都可限制或拒絕探視權:如果非監護方有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的行為(如暴力、毒癮、性侵、誘拐等),可限制甚至停止探視權。
     



👩‍⚖️ 誰有資格申請探視權?

 
  • 非監護方的父母:有權申請與子女會面交往。

  • 祖父母或其他有親密關係的親屬: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依《家庭事件法》第24條請求探視。
     



💡 小叮嚀:

 
  • 探視權是父母的義務也是權利,若惡意阻撓,可能構成妨害親權。

  • 若探視過程中影響到孩子身心健康,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或停止探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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